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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园区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27     来源:

苏园管[2008]45号

各局办、各镇、各有关单位:

    为了应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借鉴新加坡经验,并结合园区实际,就园区公积金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公积金缴费比例
 

    调整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缴费比例:

    1、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42.2%,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0.2%,员工缴费比例为22%。

    2、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34.2%,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2%,员工缴费比例为18%。

    3、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26.2%,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2.2%,员工缴费比例为14%。

    二、调整公积金账户入账比例

    调整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社会统筹、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账比例,其他账户入账比例不作调整:

    1、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1.5%,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0.5%。

    2、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3%,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1.5%。

    3、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社会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3%,大病(含生育)保险统筹入帐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1%。

    三、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比例

    1、公积金社会保险关系向园区外转移,公积金缴费比例调整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比例比现行标准下调1%。调整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2、公积金会员退休基本养老金参照苏州市区基本养老金办法计算核定的,其养老专户划入公积金社会统筹基金账户的比例比现行标准下调1%。调整前的社会统筹基金划转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3、会员出国定居或外地农村户籍会员回乡务农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专户存款的,社会统筹基金扣除比例比现行标准下调1%。调整前的社会统筹基金扣除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降低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

    对于停产放假或部分放假的企业,其员工工资收入低于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1200元/月)的,可按其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后的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50元/月)。对申报调整公积金缴费基数下限的企业,需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五、执行时间期限

    此次公积金有关规定调整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调整期满后,以上规定将根据当时的宏观经济形势再作相应调整。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